五子棋裁判员管理暂行办法
五子棋裁判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国各级五子棋裁判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加强对五子棋裁判员的管理,促进五子棋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五子棋比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和《中国围棋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以下简称“五子棋分会”)负责五子棋各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确定技术等级、注册、选派和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进行业务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围棋协会或五子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五子棋管理机构”)负责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五子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
第四条 五子棋分会成立五子棋项目竞赛裁判工作组(以下简称“竞裁组"),制定五子棋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进行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研究制定五子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等。
第五条 竞裁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至3人,委员若干人。该小组成员由五子棋分会的五子棋项目专职工作人员和五子棋国家级裁判员组成。
第六条 各省级五子棋管理机构需结合本地区五子棋开展情况成立地方竞裁组。地方竞裁组名单应当向五子棋分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竞裁组应由不少于3名五子棋一级裁判员组成。
第七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职业道德、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组织能力等。
第八条 申请技术等级的各级裁判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五子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身体健康,符合五子棋项目对裁判员身体素质方面的要求。
第九条 五子棋三级裁判员标准
(一)年龄在18岁以上,具有高中(或同级)以上学历;
(二)掌握和运用五子棋竞赛规则;
(三)持有中国棋院颁发的五子棋3级(含)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四)参加五子棋三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条 五子棋二级裁判员标准
(一)获得五子棋三级裁判员证书满1年,期间担任五子棋地市级比赛副裁判长或编排长1次以上;
(二)熟练掌握和运用五子棋竞赛规则;
(三)参加五子棋二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五子棋一级裁判员标准
(一)获得五子棋二级裁判员证书满2年,期间担任五子棋省级比赛副裁判长或编排长1次以上;
(二)熟练掌握和运用五子棋竞赛规则;具有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掌握五子棋竞赛编排方法;
(三)参加五子棋一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二条 五子棋国家级裁判员标准
(一)获得五子棋一级裁判员证书满2年,期间担任五子棋全国性赛事副裁判长或编排长1次以上;
(二)精通五子棋项目竞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五子棋竞赛工作的能力;掌握五子棋竞赛编排方法;
(三)参加五子棋国家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三条 由五子棋分会主办的五子棋比赛的裁判员由五子棋分会选派,其余比赛由五子棋竞赛举办单位按照竞赛等级和规模聘请相应级别的注册五子棋裁判员。
第十四条 各级五子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十五条 各级五子棋赛事裁判长、裁判员选派级别:
(一)国家级赛事的裁判长、副裁判长、编排长须选派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一级以上。
(二)省区市赛事的裁判长、副裁判长、编排长须选派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二级以上。
(三)地市级赛事的裁判长、副裁判长、编排长须选派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三级以上。
第十六条 五子棋分会选派的五子棋竞赛裁判长、副裁判长、编排长要符合规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在我国举办的五子棋国际性比赛,按要求选派裁判员,未对赛事裁判员提出要求的,一般情况下选派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
第十八条 五子棋比赛的裁判员选派工作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全国性比赛由五子棋分会于比赛举办前,要求竞裁组提出裁判员的选派办法。
(二)择优原则
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回避原则
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担任裁判。
(四)就近原则
举办全国性比赛,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第十九条 临场裁判员选派原则
(一)回避原则
1.同一单位比赛的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2.裁判员与任何一方参赛单位的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实行临场回避,裁判员本人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要求;
3.被三分之一以上参赛单位提出回避要求的裁判员不得担任该场次临场裁判工作;
4.竞裁组根据裁判员以往工作失误记录或比赛关系敏感度要求相关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二)中立原则
在选派临场执裁的裁判员中,原则上优先选派与各参赛单位无直接隶属关系的裁判员执裁。
第二十条 五子棋分会责成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有权停止其裁判工作。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权利:
(一) 参加相应级别的五子棋竞赛裁判工作的权利;
(二) 参加五子棋裁判员培训的权利;
(三)监督本级五子棋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的权利;
(四)接受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对竞赛工作中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五子棋裁判组做出的处罚,有向竞裁组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五子棋比赛的执法工作中公正、廉洁;
(二)主动了解和学习五子棋最新规则;
(三)积极参加培训,并服从或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承担五子棋分会或省级五子棋管理机构指派的裁判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五子棋分会对五子棋裁判员实行注册制度。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五子棋比赛的执裁工作。具体注册办法另定。
第二十四条 三级裁判员培训时间不少于8课时;二级裁判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2课时;一级裁判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6课时;国家级裁判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0课时。
培训结束时需按照五子棋分会指定的培训内容进行考核。
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五子棋分会报送相关资料。
考试合格者获得由五子棋分会颁发的《裁判员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 五子棋分会通过官网建立五子棋裁判员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 五子棋分会竞裁组对裁判员执裁过程进行监督。裁判长于赛后对裁判员的执裁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七条 五子棋分会通过官网公开五子棋裁判员执裁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五子棋分会将根据年度五子棋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方面的意见对裁判员做出考评,并将考评结果记入五子棋裁判员注册管理系统,同时在官网予以公示,作为评选和选派五子棋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
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竞裁组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竞裁组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竞裁组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暗箱交易,操控比赛,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裁判长做出,并报备竞裁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判长作出,报备竞裁组。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或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执裁资格的处罚由竞裁组提出,并报五子棋分会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第二十九条(三)—(六)款处罚的,五子棋分会须事先告之被处罚的裁判员有进行申诉的权力。
(五)除警告处罚外,上述处罚内容将在五子棋分会官网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选派裁判员的处罚
(一)选派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要求选派裁判员、选派监督工作管理混乱的,五子棋分会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做出书面检查。五子棋分会有权要求选派单位将相关责任人员调离其所在的工作岗位。如涉嫌操纵比赛、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审查处理。
(二)对违规违纪裁判员未在1个月内做出相应处理的,五子棋分会对选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时处理。
(三)裁判长、副裁判长等竞裁组授权监督临场执裁工作的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五子棋分会将畅通申诉举报渠道,明确申诉、举报程序和联系方式,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五子棋分会。内容和更新以五子棋分会官方网站上的公布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