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跳棋协会裁判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9版)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国际跳棋裁判队伍的建设,确保全国国际跳棋比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国国际跳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国国际跳棋协会(以下简称“中跳协”)认证的国际跳棋裁判员和获得世界国际跳棋联合会认证的国际跳棋裁判员。
第三条 中跳协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
第四条 中国国际跳棋协会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五条 中跳协负责国际跳棋各级裁判员的培训、技术等级认证、考核、注册、选派和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进行业务指导;各省级国际跳棋协会或相应机构负责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跳协下设竞赛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负责制定国际跳棋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进行国家级裁判员资格认证、注册;研究制定国际跳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等。
第七条 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裁委会成员由中跳协工作人员和国家级裁判员组成,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省级国际跳棋协会或相应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区国际跳棋开展情况成立地方裁委会。地方裁委会人员名单须向本协会备案。地方裁委会应由不少于3名一级裁判员组成。
第九条 裁判员资格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职业道德、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组织能力等。
第十条 三级裁判员标准
(一)年龄在18岁以上,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能掌握和运用国际跳棋竞赛规则;
(三)参加三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二级裁判员标准
(一)获得三级裁判员证书满一年;
(二)熟练掌握和运用国际跳棋竞赛规则;具有一定的临场执裁经验;
(三)参加二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二条 一级裁判员标准
(一)获得二级裁判员证书满一年,担任过一般国际性赛事活动或全国性国际跳棋赛事活动副裁判长、编排长一次(含)以上;担任过省级比赛裁判长、副裁判长、编排长两次(含)以上。临场执裁准确无误;
(二)熟练掌握和运用国际跳棋竞赛规则;具有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掌握国际跳棋竞赛编排方法;
(三)参加一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三条 国家级裁判员标准
(一)获得全国国际跳棋一级裁判员证书满一年。
(二)担任过世界国际跳棋联合会官方赛事活动副裁判长一次(含)以上或全国性国际跳棋赛事活动副裁判长两次(含)以上,获得裁判长出具的推荐信。
(三)精通国际跳棋项目竞赛规则,具有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掌握国际跳棋竞赛编排方法。
(四)基本掌握一门外语,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五)参加国家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四条 各级国际跳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十五条 凡中跳协主办的国际跳棋赛事,裁判员由中跳协负责选派,地方举办的赛事由赛事主办单位负责选派相应级别的裁判员。
第十六条 担任全国性比赛的裁判长须具备国家级裁判员资格,副裁判长、编排长须具备一级以上裁判员资格,其他裁判员须具备三级以上裁判员资格。
第十七条 中跳协选派全国性比赛的裁判长、副裁判长、编排长需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比赛,按照世界国际跳棋联合会或亚洲国际跳棋联合会的要求选派裁判员;上述国际组织未对比赛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应选派获得世跳联相应等级证书裁判员担任裁判。
第十九条 省级及省级以下国际跳棋比赛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员的选派办法,由省级国际跳棋协会或相应组织做出规定。
第二十条 裁判员选派工作坚持公开、择优、回避和就近原则。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权利
(一) 参加相应级别的国际跳棋竞赛裁判工作的权利;
(二) 参加裁判员培训的权利;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的权利;
(四)享受参加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本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国际跳棋比赛的执法工作中做到公正、廉洁;
(二)主动了解和学习国际跳棋最新规则;
(三)积极参加中跳协和地方协会组织的培训;
(四)承担中跳协和地方协会指派的裁判任务。
第二十三条 中跳协对国际跳棋裁判员实行注册制度,国家级裁判员和国际裁判在中跳协进行注册;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注册由省级国际跳棋协会或相应组织做出规定。一级裁判员在所在省市注册后向中跳协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必须持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国际跳棋比赛的执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裁判员由中跳协负责培训认证。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由各省级国际跳棋协会或相应组织负责培训认证。各省级国际跳棋协会或相应组织须于培训班举办日前一个月向中跳协提出认证申请。中跳协负责选派培训讲师并制定考试题目。
第二十六条 三级裁判员培训时间不少于8课时;二级裁判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2课时;一级裁判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6课时;国家级裁判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0课时。考核合格者获得由中跳协统一制作的《中国国际跳棋协会裁判员等级证书》。
第二十七条 中跳协和地方各级国际跳棋协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中跳协将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方面的意见对裁判员做出考评,并将考评结果记入裁判员注册管理系统,作为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竞赛裁判委员会或竞赛仲裁委员会认定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竞赛裁判委员会或竞赛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竞赛裁判委员会或竞赛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竞赛裁判委员会或竞赛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暗箱交易、操控比赛、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条 中跳协和地方国际跳棋协会或相应组织有权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中跳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跳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2019.3.8.